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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选管会:香港法例没有所谓“初选”机制

香港选举委员会:香港法律中没有所谓的“初选”机制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客户端报道,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14日针对近日香港反对派组织的所谓立法会“初选”,明确表示香港法…

香港选举委员会:香港法律中没有所谓的“初选”机制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客户端报道,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14日针对近日香港反对派组织的所谓立法会“初选”,明确表示香港法律中没有所谓“初选”机制,任何所谓“初选”都不构成特区立法会选举或公开选举程序的一部分。

选管会在同日发表声明,强调选举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选举程序受到有关选举法的严格管制,公开选举必须以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方式进行。

声明指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任何以贿赂、武力、胁迫或欺骗手段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的行为均属欺诈行为。一旦定罪,最高罚款为50万英镑。港币及监禁7年;选举结束后,所有候选人都必须提交一份关于选举费用和收到的选举捐款的选举声明,无论他们最终是否报名参加2020年立法会大选;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费用代理人可以招致选举费用,否则是非法的。

根据声明,根据《立法会条例》,已递交提名表格的候选人只能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提名。现行立法不允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出,也没有所谓的“放弃”机制。

声明指出,市民,包括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如怀疑有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应向廉政公署举报。选管会收到的投诉会受到严格处理,并会转交执法机构跟进。

声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为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购买或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情报;要求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执行,或与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合谋执行,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指示、控制、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以操纵和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均属犯罪。

编辑杨莉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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